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强集体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配置,规范集体土地收储
市南、市北、李沧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转非国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储备”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集体土地配置方案实施收储补偿。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编制集体土地配置方案。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作为收储补偿等工作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集体土地收储应当将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同步纳入储备。具备条件的,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结合城中村改造将集体土地一次性纳入储备。
二、合理划分土地类别,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现状,组织编制集体土地配置方案,将集体土地依次划分为安置用地、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和其他可征地。
(一)安置用地是指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实物安置被征地群众所需的土地。用地面积根据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户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测算确定。安置用地的位置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意愿,由区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居住用地中选定;规模要和城中村改造实际相匹配,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所建房屋专门用于被征地群众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后所建房屋确有剩余的,应当移交给区政府,可按规定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严格限制转化为商品住房。
(二)补亏用地是指为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成本(含安置房屋建设、安置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亏用地征地补偿费等)所需的土地。用地面积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价水平等指标综合测算确定。具体位置由区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中选定。
(三)经济发展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群众就业岗位和扩大群众收入来源留用的土地,原则上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商业服务业、工业、经营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用地中选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回购其经济发展用地上所建房屋(商品住宅除外),作为其经济发展用房。经济发展用房的回购价格由区政府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相应土地用途评估楼面地价与建筑安装成本之和。
经济发展用地包括已有经济发展用地和按指标留用的经济发展用地:
1.已有经济发展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合法权属证书、供地批文等文书且未经实施土地配置和收储补偿的土地。已有经济发展用地因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补亏用地占用的,不予另行置换。
2.按比例留用的经济发展用地是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用地指标确定的土地。经济发展用地指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核减安置用地、补亏用地、已有经济发展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后的面积为基数,按照20%-30%的比例核算。各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指标比例最高限额为:市南区20%,原市北区(含浮山新区)23%,原四方区26%,李沧区30%。
(四)其他可征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安置用地、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以及成片山林地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土地。其他可征土地按规定统一纳入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处置。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将未经批准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的集体土地纳入储备的,其中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按补亏用地处置,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应按其他可征地处置。
三、明确补偿标准,分类实施收储补偿
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集体土地配置方案对应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收储补偿。
(一)安置用地的收储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予另行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区政府从补亏用地变现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补亏用地的收储补偿费按照该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省、市计提基金和资金后的90%核算并拨付给区政府,专项用于安置房屋建设、安置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亏用地征地补偿费等支出;补亏资金有盈余的,由区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城中村改造。
(三)经济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收储补偿费(含征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省、市计提基金和资金后的80%核算;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收储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市土地储备机构受理储备时点土地登记用途(用途未确定的参照土地所处级别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80%核算。经济发展用地的收储补偿费直接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其他可征地的收储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核算,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集体土地征归国有并出让后,因规划变更、实测增容、地下空间利用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不纳入收储补偿费的核算范围。建设项目用地时,原则上应代征项目用地周边的规划道路,项目用地周边的边角地也应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收储。对于出让供应项目,代征道路和边角地的收储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从该项目土地出让收益中一并清算;对于划拨供应项目,代征道路和边角地的收储补偿费经建设单位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统一缴纳用地费用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清算。
四、加强监管,促进储备工作有效落实
各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征地和收储补偿有关费用的使用、监管有关规定。拨付到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其管理、使用和分配在区政府监管下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本意见印发前,集体土地配置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继续按已批方案实施;收储补偿协议已经市政府批准的,继续按协议约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已经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确定的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时较配置方案批准时存在规划变更的,因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增加的补偿费拨付给区政府,统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城中村改造等支出。
集体土地已经实施配置、收储补偿并已供应,因国家建设需要或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再次被收回纳入储备的,按照届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补偿标准执行,不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