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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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917786562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3〕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180004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农业农村局约见责任所在地的区(市)农业农村局、区(市)及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就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问题导向、警示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约谈,督促区(市)、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职尽责,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四条 约谈指导不影响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同时实施约谈。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约谈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农安办)。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并配合。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约谈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因致使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农安办视情约谈责任所在地区(市)、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不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缓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六)未及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农安办约谈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

    (二)在猪、牛、羊等畜禽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或监督抽检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

    (三)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禁限用农兽药2次以上,或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3次以上的;

    (四)生产经营农产品导致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销售农产品不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被处罚后仍不整改的;

    (六)不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被处罚后仍不整改的;

    (七)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对通过领导批示、执法、检查、检测、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或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有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可视情约谈。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生态环境等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域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实行约谈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约谈建议。

    第十条 约谈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须报经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批准;约谈其他责任人,须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方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约谈后形成约谈工作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局农安办负责督促、指导被约谈方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评议内容。被约谈监管机构负责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并予以通报,视情抄送被约谈方上一级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等。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完成后,局农安办应当按规定将约谈通知、工作记录、整改材料、核查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据《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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