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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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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711219620
  • 主题分类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发布日期 2023-10-24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3〕4号
  • 一、出台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食品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新规定。为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处起草《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青政办字〔2023〕50号)、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0〕49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农字〔202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出台目的

    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落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确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情形、约谈程序、约谈整改要求等内容。约谈指导不影响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

    (一)约谈主体为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约谈对象为分情形约见责任所在地的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区市及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约谈情形分别明确了发生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因致使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的等需约谈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的4种情形;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缓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需约谈区市、镇街监管机构科站长的6种情形;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在猪、牛、羊等畜禽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或监督抽检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禁限用农兽药2次以上,或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3次以上等约谈企业负责人的10种情形;明确了约谈内容、约谈程序和约谈结果的使用。

    五、约谈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方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约谈后形成约谈工作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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