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海洋、渔业主管局,局属执法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海洋渔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海洋渔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2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7月13日
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海洋渔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认定标准 |
处罚内容 | |
1 |
在无居民海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或者烧山、烧荒、垦荒、炸鱼或者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破坏面积较小,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下罚款(含七千元) |
一般 |
破坏面积较大,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可以并处七千元至一万四元罚款 | ||||
严重 |
破坏面积数量大,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可以并处一万四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
2 |
在无居民海岛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或者烧山、烧荒、垦荒、炸鱼或者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采集或者破坏数量较小,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下罚款(含七千元) |
一般 |
采集或者破坏数量较大,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可以并处七千元至一万四元罚款 | ||||
严重 |
采集或者破坏数量大,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可以并处一万四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
3 |
未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未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范围较小,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包含二万元)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范围较大,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并处八万元至十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范围大,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并处十四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4 |
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违反规定在胶州湾海域内围海、填海 |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下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五倍罚款 |
一般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六至十七倍罚款 | ||||
严重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2公顷以上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八倍至二十倍罚款 | ||||
7 |
违反规定在胶州湾内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的 |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用海面积0.2公顷以下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罚款 |
一般 |
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用海面积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用海面积1公顷以上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至十五倍罚款 | ||||
8 |
违反规定在胶州湾内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 |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0.2公顷以下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罚款 |
一般 |
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至十二倍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1公顷以上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二倍至十五倍罚款 | ||||
9 |
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或者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 |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一)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或者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 |
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或者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 |
10 |
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
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 |
11 |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下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五倍罚款 |
一般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六至十七倍罚款 | ||||
严重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2公顷以上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八倍至二十倍罚款 | ||||
12 |
在海岸带范围内,非法围填海 |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下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五倍罚款 |
一般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六至十七倍罚款 | ||||
严重 |
进行围海、填海活动0.2公顷以上 |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八倍至二十倍罚款 | ||||
13 |
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 |
一般 |
未造成他人或自身财产损失 |
责令改正 |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他人或自身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或者人员轻伤 |
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他人或自身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处以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4 |
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 |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吊销养殖证。 |
一般 |
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吊销养殖证 | ||||
15 |
不按照养殖证规定从事养殖生产 |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范围、期限等从事养殖生产的; |
较轻 |
养殖面积5亩以下 |
责令改正 |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养殖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 |
并处一千八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养殖面积在20亩以上 |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三千元罚款 | ||||
16 |
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 |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养殖面积5亩以下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养殖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养殖面积在20亩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7 |
在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 |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 |
较轻 |
养殖面积5亩以下 |
责令改正 |
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养殖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 |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养殖面积在20亩以上 |
并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18 |
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 |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 |
较轻 |
卸售渔获物20公斤以下 |
责令改正 |
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卸售渔获物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卸售渔获物100公斤以上 |
并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19 |
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停泊。 |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船长12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 |
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24米以上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20 |
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 |
《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人员值守瞭望;(三)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等离台账,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等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等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21 |
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 |
《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未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处八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22 |
开展海洋牧场平台运营未按照气象、海况等情况规定登乘或者撤离人员 |
《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根据气象、海况等情况开展运营。当气象、海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海洋牧场平台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应当撤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对气象、海况不适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规定撤离的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气象、海况不适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规定撤离的且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气象、海况不适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规定撤离的且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3 |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24 |
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或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或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25 |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
一般 |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严重 |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包括一万元) | ||||
特别严重 |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26 |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水产苗种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水产苗种的。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包括一万元) | ||||
特别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备注:1.本表“处罚内容”中“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