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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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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沿革时间 2017-02-04

  •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2017年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管理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章程与职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学校办学主体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产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第十条 中小学校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应当制定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中小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应当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聘任副校长

    校长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应当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区参与学校治理鼓励和支持社区通过协调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督导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小学校办学绩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的中小学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参与教育评价与监督支持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组织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1次全面自评评估结果应当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在校内公布并于每学年结束后1个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纳入聘用合同

     

    第五章 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测算入学人口需求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学校配套建设需求评估结果和建设需求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每3年核定1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发展需求足额配备教师并按照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等需要组织实施教师交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学校周边治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安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保障学校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建设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与中小学校有关的评审评比评估竞赛检查等活动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报次年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目录并于次年年初向学校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承担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中小学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治理体系创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