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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
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为进一步支持平度市改革创新突破发展,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向平度市下放49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平度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赋予平度市行使,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下放平度市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于法有据,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分级负责。赋权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承接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赋权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平度市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平度市财政负担;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平度市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权限范围
将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49项管理权限赋予平度市实施(详见附件)。下放的事项权限(不含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均由平度市行政审批机关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
四、有关要求
(一)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市直有关部门要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平度市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对下放的权限,要切实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相收回。
(二)平度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权限,严禁超出委托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直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应审批权限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
赋予平度市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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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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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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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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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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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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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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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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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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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地址)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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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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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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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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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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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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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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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教育局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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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民政局 |
假肢和矫形器 (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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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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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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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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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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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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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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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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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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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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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林业局 |
森林公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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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文广新局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出版物除外)(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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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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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文广新局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出版物除外)(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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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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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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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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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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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执业证书丢失补办)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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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取消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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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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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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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卫生计生委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首次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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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卫生计生委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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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卫生计生委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执业证书丢失补证) |
在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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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申请设置) |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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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变更) |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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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校验) |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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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执业登记) |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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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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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注销登记) |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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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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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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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首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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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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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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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