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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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现将依法由市本级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有关区(市)实施。

一、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将8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有关区(市)实施。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对应市级实施机关,确定本区(市)的承接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市级实施机关应当与有关区(市)承接部门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并刻制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交予承接部门,完成事项交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省下放给市本级行使的部分,依法不再委托下放。

二、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市级实施机关和有关区(市)承接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市级实施机关应当将区(市)承接部门及其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国家、省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事项名称及要素与本市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县级市因行政区划调整变为市辖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由市级实施或者由市级委托实施的,依法进行调整。

三、加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指导和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评估。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          

            委托实施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市级实施机关及主管部门

委托实施范围

备注

1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2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市交通运输局

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3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市)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植介入医疗器械类经营许可(市级保留体外诊断试剂类经营许可)

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城市管理局

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

6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7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8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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