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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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1-20
  • 发布日期 2022-01-21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起草过程

      学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制定了《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创新点

      为支持停车设施建设,《通知》提出了科学编制停车规划、严格落实配建要求、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十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要的政策创新点有:

      (一)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为鼓励超额配建停车位,《通知》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

      (二)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为调动投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通知》在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力求政策突破。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 10%。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在盘活存量土地建停车场方面提出了诸多支持政策,一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二是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三是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四是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四)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

      《通知》规定,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这对于丰富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建设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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