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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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1-20
  • 发布日期 2022-01-21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土地规划支持政策,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出行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停车设施建设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着力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创造条件。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有效解决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坚持改革创新、集约发展,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强化土地等要素支撑,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二、科学编制停车规划

      加强规划引领,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落实。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严格落实配建要求

      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及新建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合理增加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项目的公共泊位配建指标。在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停车配建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核实、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

      四、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

      市、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积极增加公共停车设施。支持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五、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

      六、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 10%。

      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七、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八、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

      对新建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 50 年,兼容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出让年限与主用途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 20 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 10 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 50 年。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地下停车场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三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六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计价。

      九、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符合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建规字〔2020〕3号)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可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综合协调机制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将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停车场用地的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停车场。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配建指标要求。不符合配建指标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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