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持续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提升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便利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开展律师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查询服务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增设“律师查询”服务功能。开通线上查询服务功能的律师,可通过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认证,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在“律师查询”服务模块中按照不动产公开查询(自然状况查询)、受权利人委托查询、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持调查令查询等方式依法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规范线上查询
(一)服务申请。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服务开通申请书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函,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通律师线上查询服务功能。开通线上查询服务功能的律师,可在线查询青岛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规范查询。律师通过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按照《青岛市律师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规范(试行)》进行查询,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线上反馈查询结果,律师可在线查看或下载电子查询结果证明。律师应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依法使用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律师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管理,确保律师依法查询和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变更或终止相关律师在线查询服务功能的应及时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
(三)监督指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对律师查询申请材料及事项做好查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线上查询行为及查询结果使用做好监督管理。律师线上查询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对存在违规查询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及时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做好律师查询业务监督与指导,积极探索律师身份信息、申请材料在线核验机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服务。
(二)加强宣传培训。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律师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宣传和业务培训,制作操作手册和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律师线上查询服务进行宣传,切实保障律师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律师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规范(试行).doc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司法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