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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资源资产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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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20500170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4-02-02
  • 发布日期 2024-02-06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4〕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1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资产储备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资源资产储备工作重点,加强储备计划编制

    (一)明确土地资源资产储备工作重点。土地资源资产储备重点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开展相关收储整理、前期开发、管护供应等工作。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原则上可通过现状收储补偿(即青政发〔2021〕20号文件所述“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方式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实施。

    (二)加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各派出分局按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建立土地储备资产项目库,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拟收储地块须纳入已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按“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完成资产分配、收储、入库、预出库等工作并获得预出库单号后,方可办理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等手续。

    (三)强化信息系统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部系统填报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利用储备机构账号进行储备土地相关的资产项目创建、计划填报、计划审核、拟收储地块填报、入库地块填报、入库地块审核、预出库单号获取、出让公告发布、成交公示发布、交地巡查等工作;各派出分局利用权益部门账号完成资产来源填报、资产分配、供地方案填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等工作。填报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提供。

    二、规范储备项目设立,加强土地收储补偿管理

    (四)规范储备项目设立和审核机制。储备项目实施主体(青政发〔2021〕20号规定范围)负责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设立方案(附件1)。对单宗、零星土地等简易项目收储(包含企业单独申请地块、城中村或旧城改造范围中需整合的地块等),实施主体可以储备项目信息表(附件2)代替项目设立方案。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设立方案或储备项目信息表进行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审议同意后核准。

    项目设立方案中成本测算应实现收支平衡,按照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项目,收储补偿费用总额(不含奖励费用和财务成本、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规划用途评估价格的50%;按照现状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项目,收储补偿费用总额(含财务成本、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规划用途评估价格扣除国家、省、市计提相关基金、资金(按评估价格测算)后剩余部分。

    城中村或旧城改造项目、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涉及办理储备手续的,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立项等文件作为项目设立依据,不再另行进行项目设立。

    (五)明确土地收储补偿机制。土地收储工作中涉及收储评估、项目咨询、规划编制、勘察测绘等工作,由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其中,片区综合地价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制定。

    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照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项目各项指标,根据有关技术路线(附件3)评估核算收储补偿费用;以现状收储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1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拟收储宗地的现状登记用途、地上建筑物情况等评估收储补偿费;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六)严格补偿费用核定。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收储补偿标准,实施土地收储补偿,有效控制土地收储成本。涉及片区或现状收储补偿评估的收储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收储补偿评估价格进行评审确定。涉及以规划用途评估土地价值的收储项目,报经局地价会审会对评估价格会审确定。储备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实施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成本。

    (七)规范收储整理成本审计。实施主体委托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直接或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土地收储整理成本实施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按程序确定最终成本。

    三、加强储备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建立资产负债核算机制

    (八)规范土地出入库管理。储备土地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储备项目实施主体、收储整理单位等继续履行管护责任。土地达到入库条件后,经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土地入库标准(附件4)验收后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达到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建设需要实施供应,按照出让合同有关约定办理出库手续;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在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之前,由各派出分局通知用地主体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办理出库手续。

    (九)加强在库土地管护。储备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看管、委托看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委托属地政府进行管护,并做好制度性巡查和监督;对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管护;对实施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可交由前期开发单位进行临时管护;其他特殊情况可专题研究确定管护方式。

    (十)鼓励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作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可直接或委托属地政府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并做好有关协议签订、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成本审核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十一)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入库储备土地短期内无供应计划的,可进行临时利用。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用地单位申请进行无偿临时利用;涉及其他方式临时利用的,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临时利用单位,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编制临时利用方案,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审议同意后实施,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具体用途、临时建设方案、退出机制、利用期限等内容。

    (十二)建立储备土地资产负债核算机制。探索开展储备土地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储备土地资产负债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科学核算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规模及变化情况。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设立方案编制要点(参考模板).docx

              2.储备项目信息表(参考模板).docx

              3.片区收储补偿测算技术路线.docx

              4.土地入库标准.docx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 0532-5889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