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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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7978889042
  •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 成文日期 2023-12-20
  • 发布日期 2023-12-20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3〕27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出分局,平度市城乡规划中心:

    《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0日


    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关于“建立战略留白用地机制”的任务要求,充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城市未来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设施建设空间,科学引导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范围内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用地面积为105平方公里。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范围内非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管理细则。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统筹划定、规划管控和启用调整工作。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分级深化和现状管理、启用论证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深化空间落地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城镇空间总体格局和发展时序安排,在以下区域选择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地划定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

    (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市各级中心区、重要功能区、重大交通枢纽地区及滨海拓展区;

    (二)城市未来可能落地的重大事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设施承载区域;

    (三)需整体转型发展且暂未明确功能定位的存量低效再开发片区;

    (四)其他需要加强市级管控的重点区域。

    现状村庄及近期已供应出让、纳入供地计划、有建设项目安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用地不划入战略留白用地。

    第五条 按照战略留白用地管控要求的差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分为空间型留白用地和功能型留白用地两种类型。

    空间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不具备建设条件,对城市长远发展具有战略价值的潜力区域空间。空间型留白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35年前不予启用。

    功能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拟启用建设,但暂时不明确城市功能的重要空间。原则上,至2025年功能型留白用地使用以存量或低效用地为主,使用规模不超过功能型留白用地总规模的30%;2030年不超过总规模的65%,2035年不超过总规模的100%。

    第六条 结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逐级深化落实,确保市级战略留白用地总体规模不减少,总体布局不作重大调整,具体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分区规划中应明确功能型留白用地的功能准入负面清单;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需求在详细规划中预留城市防灾减灾设施、贯通性道路和绿地景观系统。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发展条件发生改变而造成功能定位和用地性质不确定的区域,可新增纳入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予以管控。

    第八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使用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优化调整工作。


    第三章  建立启动和调整机制


    第九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对于区域发展条件成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导向和布局要求、不违反功能准入的功能型留白用地,可以整体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启动程序如下:

    (一)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启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启动范围、启动必要性论证、初步规划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评审等内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启动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市)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启动后,区(市)政府依法开展功能型留白用地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规划批准后对涉及的功能型留白用地予以调减,不再作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空间型留白用地的调整,应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各区(市)政府按照“总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用地条件更合理”的原则,对调整使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功能型留白用地启动程序执行。确实不能满足占补平衡要求的,由区(市)政府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加强现状用地管控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应对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现状建设用地做好全面清查,对于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抓好监督和查处工作。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暂停办理各类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手续。

    (一)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合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以按批准的许可证继续建设,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核发登记证书。

    (二)涉及城市防灾减灾、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等工程可根据需要,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继续按原地类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的存量用地,允许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对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实地留白用地,各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实施临时绿化、以绿看地,严格管控。

    第十四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可依据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到期后按规定恢复原状并交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全市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空间布局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空间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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