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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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4-01
  • 发布日期 2022-04-02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2〕4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日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9号)等规定,制定我局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规程。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

      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已取得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察、抢险救灾、考古和文物保护等的主体单位。

      (二)材料提交

      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附件1)初审后,登录“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材料列表上传如下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报告(见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因建设项目选址等开展地质勘测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因探矿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因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已纳入土地储备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的,在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到位的证明。

      6.标注临时用地位置的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印章)、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及其电子坐标数据;土地利用现场(四至)照片。

      7.土地权属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材料、临时用地权属审核表(见附件4)和地类明细表等。

      8.土地需要复垦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见附件5)。(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表,无需提供)。

      9.临时用地涉及违法占地的,提交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材料。

      10.相关部门意见。如临时用地占用林地、湿地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自然岸线、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确实无法避让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11.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初审意见(见附件6)。

      (三)要件审查

      市局行政审批处对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提交的初审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要件齐全的予以受理,转市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会审;要件不齐全的提出补正意见并退回,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

      (四)部门会审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确定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临时用地组卷的审查,审查实行网上并联审查,不运行纸质卷(除涉密件),审查时限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1.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审查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用途、期限等政策,并查验相应附件。

      2.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处

      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及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审查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补偿到位,并查验相应附件。

      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

      审查临时用地权属是否清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并查验相应附件。

      4.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是否涉及违法占地。涉及违法占地的,对人对事是否处理到位,并查验相应附件。

      (五)作出决定

      行政审批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要件齐全的,有关业务部门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同意”意见,由行政审批处汇总,拟定临时用地批复文件,经各部门会签后下发批复文件。

      2.要件有瑕疵需要补正的,有关业务部门需填写《补正意见表》,由行政审批处汇总后告知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进行补正。

      3.存在违法占地没有处理到位或者其他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的情形,由有关业务部门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不同意”审查意见及理由,由行政审批处汇总,拟定不予许可决定书,经各部门会签后下发不予许可决定。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自然资规字《临时用地审批工程规程》中附件1至附件6

                      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目录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4.临时用地权属审核表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区(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派出分局初审意见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