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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业服务等设施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1〕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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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登记号 |
新登记号 |
有效期 截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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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业服务等设施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1〕3号 |
QDCR-2021-0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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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R-2026-0120001 |
长期有效 |
附件:关于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业服务等设施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1〕3号).doc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