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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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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4088255261886593
  •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发布日期 2025-02-10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5〕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5-0120002
  •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分局、各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工作,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工作,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照测绘成果,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进行检查核验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展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包括用地红线内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二)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全部竣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位(包括车位划线)等建设到位。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含临时施工围墙、围挡)等已全部拆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予以保留的除外。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需处置完毕。

    (五)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成果》。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自查后,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与内外业核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核实。现场勘查时应当确保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程记录。

    (三)核发合格证。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要求,经济技术指标实测数值在允许差值范围内,未发现违法建设,予以通过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通过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的项目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规划许可豁免的项目,免于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告知需整改的内容。

    城阳区、崂山区、即墨区、保税港区由区自然资源局将土地核验材料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后,由相关派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涉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需在覆土前进行核实。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一个《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分期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两期。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须确保配套设施满足首期使用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各期工程均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须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安全、交通组织,以及配套商业、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充分论证,编制并提交分期规划核实论证方案(含分期期数、竣工日期、各期范围、面积、经济技术指标、配套设施、绿化等附属工程及附图)、书面承诺,报专题会议审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如实按现场情况进行测绘,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测量成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32-66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