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各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上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法制〔2018〕41号)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二)》(青土资房发〔2014〕612号)中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第一项至第八十九项)及其裁量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形成《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三)》。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三)》自2019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6日。
我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