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31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
(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
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
“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
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按程序先变更选址意见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涉及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许可证的,应先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许可证。
1.总平面图变更
变更内容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中,变更内容涉及的房屋已经依法预售、销售或安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的书面同意(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变更的可不再征求);属于安置的项目,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意见。
2.建筑平面、立面变更
变更部分房屋已预售、销售或安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书面同意。预售、销售或安置部分以外的建筑平面、立面的变更,可以采取社会公示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对建筑内或整个项目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变更,应当征得同一栋建筑内或整个项目内占已预售、销售和安置部分建筑面积的2/3以上,且超过购房业主和安置业主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
3.涉及违法建设项目的规划变更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在规划许可变更前应当书面告知执法部门主要违法事实及拟进行规划变更的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竣工核实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的书面处理意见。
(四)变更内容依法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办理变更时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划许可变更后,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安置时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予以告知。
(五)不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情形
1.总平面布局、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但建筑角点坐标修正或增加建筑间距标注的;
2.建筑高度、建筑位置、间距退让、小区道路、车位位置、绿化布局及外立面等,因合理的施工误差或施工需要的矫正、微调且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3.分割或调整建筑内部平面,但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响规划条件有关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日照等强制性指标的落实,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且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4.因合理的设计、施工误差导致建筑面积(地上部分)增加且增加幅度符合《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的。
对不需办理规划变更的,在规划核实时对图纸进行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办理工程预测绘成果入库的,应当先对图纸进行确认)。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变更
因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或其他经营确需改变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改变的,应当依法对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进行变更,属于产业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规定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及时更新控规成果
变更内容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许可前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管理,专家论证意见、区城规委会议审议意见、社会公告、变更设计方案(对已建项目)、利害人关系意见、会议纪要、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归入档案。
(二)许可证书的内容和形式
规划变更许可文件应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在原许可证书上注明本次变更的文号和时间。变更附图内容应当与规划变更许可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对局部变更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并加盖审批章(不涉及变更内容的图纸不需加盖审批章)。
(三)做好变更信息共享
按照《关于向城管执法部门移交规划许可相关材料的通知》(青规字〔2011〕55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信息即时共享工作。在核发规划变更文书许可当日,将发文信息(纸质件扫描版)通过金宏网或审批平台发送至城市管理部门,并于每月5日前移交规划变更许可文书复印件及附图纸质材料(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许可证书和其他形式的同意建筑物修缮、外立面改造、外墙保温等审批审查文书,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加强变更事后监管
一是对规划变更许可后的建设要加强日常监督,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对存在信访隐患的项目,建立重点监督台账;二是结合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测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失信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三是实现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信用系统的衔接,做好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