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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废止《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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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925437907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6-01-3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一、废止的背景、理由及依据

    2021年7月,为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14个部门(单位)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应急规〔2021〕1号,以下简称《青岛市办法》),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2日。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的一系列规定。其中,《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7个部门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省办法》)于202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31日起实行。

    因《青岛市办法》与《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新修订的《省办法》在奖励标准等方面存在冲突,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需要。依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对《青岛市办法》予以废止。

    二、后续工作衔接

    《青岛市办法》废止后,全市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将全面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等上级规定执行,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衔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532-8591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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