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防范随意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编制目的
立足我市安全生产实际,落实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和避免重复检查的政策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频次及方式,差异化开展检查,力求实现高水平企业无事不扰、高风险企业无一疏漏、一般企业按比例抽查。聚焦涉企检查“减频增效”,执法重心向高危行业领域和重大事故隐患倾斜,检查数量较去年适度下降;坚持执法服务“提质扩面”,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强化精准执法、靶向治理,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统筹编制计划。严格落实“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要求,统筹市、区(市)、镇(街)三级,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各级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企业清单。同时,综合考虑我局行政检查力量、企业风险等级及标准化创建等情况,在国家规定检查频次范围内,将入企检查频次进一步细化为高、中、低三个档次,差异化开展检查,切实解决检查频次高、重复检查、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
(二)规范涉企检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同时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作为基本遵循,坚持廉洁自律、公正文明,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以务实作风筑牢依法履职底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突出宽严相济。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聚焦非煤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工贸等高危行业领域,紧盯动火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排查问题隐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坚持“说理式”执法,深化包容审慎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主动纠错、自我规范,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532-519151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