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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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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614142177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1-04-02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重要举措

    (一)主要任务。利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等有效执法手段,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我局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重点检查单位,实现年内执法检查全覆盖;对一般检查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起或者参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从区市监管的企业中抽取一定数量涉爆粉尘企业、化工危化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工贸行业企业等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下沉式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集中执法检查。组织对各区市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及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水平较差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配合完成上级部署开展的各类检查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安排。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8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通知》(青安〔2019〕21号)和省应急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鲁应急发〔2020〕14 号)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分级安全监管,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其安全生产状况、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等情况,确定我局2021年度总监督检查安排为413家次,其中重点检查安排为378家次,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占比91.5%;一般检查安排为35家次,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占比8.5%。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2-8591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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