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文字解读】《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54214002744938154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5-02-28
  •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第17条第一款: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着力管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着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守牢守好安全底线。推动解决隐患排查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强化“监管执法+N”服务措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行政执法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安全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合理安排监督检查。综合考虑上级关于降低涉企检查频次的要求,以及去年我局监督检查企业数量较多、执法车辆和资金保障比较紧张等实际情况,本着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质效的原则,确定我局2025年度总监督检查企业426家次,其中重点检查安排406家次,一般“双随机”联合检查安排20家次。对38家我局直接监管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区市局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等问题,重点检查安排均明确拟检查的企业、范围、方式、事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对列入市本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除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外,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计划统筹,着力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级执法主体的目标。同时,严格控制涉企专项行政检查,确需检查的均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未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得实施。

    (三)严格落实“差异化”检查。按照Ⅰ类严于Ⅱ类企业、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已经明确分类分级的企业,按照橙色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企业、Ⅰ类A级的地下矿山、Ⅰ类B级的露天矿山、Ⅰ类CD级、Ⅱ类D级的一般工贸企业全年各检查2次的频次开展检查,其他企业按照全年各检查1次的频次开展检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519151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