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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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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4088255277615777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02-28
  • 发布日期 2025-02-28
  • 发文字号 青应急〔2025〕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处室、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内部管控,按照年度计划进度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计划执行情况请于2025年12月19日前通过金宏网反馈至“执法监督室”。

    二、各区(市)应急局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合理确定本级及镇(街)级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频次,科学制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总结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请将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通过金宏网报送至“执法监督室”)。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联系人:徐鲁晋;电话:51915105)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主体法定、计划统筹、分级分类、公开公正,严格监督检查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优化监督检查方式、精准监督检查事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力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严格规范的监督检查,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法律权威、公平正义、人民利益为核心,以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突出高危行业领域,突出重点检查事项,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检查,注重指导帮扶,做到“五个100%”,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工作任务完成率100%,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1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率100%,各类事故隐患复查整改率100%。

    (二)主要任务

    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督检查,明确每家企业年度检查次数,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聚焦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领域,突出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外包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管理环节,依据《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高风险事项作为必查项,精准规范实施监督检查。

    2025年,共计安排10项重点监督检查任务、1项一般监督检查任务。重点监督检查任务包括:对市级监管企业的全覆盖检查;对区(市)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粉尘涉爆、机械铸造以及其他工贸企业的抽查;对直管行业领域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抽查;对安全评价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抽查。一般监督检查任务为我局发起或者参与其他部门发起的“双随机”联合抽查。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根据《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局机关承担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持证人员共计20人。按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标准计算,局机关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人员数量不少于14人。执法支队在编持证人员62人,按照“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标准计算,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人员数量不少于56人。局机关和执法支队共计纳入行政检查人员的数量不少于70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不少于17360个

    总法定工作日=个人法定工作日(248天)×执法人员数量(70人)=17360个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不少于2450个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7360个)-其他执法工作日(7980个)-非执法工作日(6930个)=2450个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主要包括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日不少于812个,一般监督检查工作日不少于48个,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日不少于1590个。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不少于7980个

    其他执法工作日=人均其他执法工作日(114天)×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70人)=7980个。

    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省政府或应急部安排的执法任务等。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执法中心下移工作要求,人均其他执法工作日在前三年人均平均工作日116个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为114个。

    (五)非执法工作日不少于6930个

    非执法工作日=人均非执法工作日(99天)×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70人)=6930个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参加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执法中心下移工作要求,人均非执法工作日在前三年人均平均工作日101个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为99个。

    四、监督检查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规范检查、提升效能、守牢底线、适当降低入企检查频次和加大打非力度原则,综合考虑行政检查人员数量和能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其安全生产状况、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等情况,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确定入企检查频次为:被列入2024年度守信激励名单的一般工贸企业不进行抽查;Ⅰ类D级非煤矿山年度内各检查4次,橙色级别危险化学品企业、Ⅰ类C级非煤矿山、Ⅰ类CD级工贸企业、Ⅱ类D级工贸企业,年度内各检查2次。依据上述频次,我局2025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监督检查406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数的95.3%;一般监督检查20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数的4.7%。

    (一)重点监督检查安排为406家次

    1.开展市管企业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确定38家市应急局直接监管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其本级或者延伸抽查其下属单位,共计39家次。

    责任单位:危化品处2家(3家次),基础处6家(6家次)执法支队28家(28家次),宣教处联合执法支队2家(2家次)。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抽查。对区(市)监管的4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抽查,共计49家次。

    责任单位:危化品处27家(27家次),执法支队20家(22家次)。

    3.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抽查。对区(市)监管的5家非煤矿山开展抽查,共计8家次。

    责任单位:基础处2家(4家次),执法支队3家(4家次)。

    4.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抽查。对区(市)监管的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抽查,共计4家次。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4家(4家次)。

    5.化工企业专项抽查。抽取区(市)监管的18家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共计20家次。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18家(20家次)。

    6.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抽查。抽取区(市)监管的32家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共计34家次。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32家(34家次)。

    7.机械铸造企业专项抽查。抽取区(市)监管的31家机械铸造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共计32家次。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31家(32家次)。

    8.其他工贸企业重点抽查。对区(市)监管的213家其他工贸企业开展抽查,共计213家次。

    责任单位:基础处18家(18家次),执法支队195家(195家次)。

    9.事故发生单位重点检查。对直管行业领域2024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3家企业进行检查,共计3家次。

    责任单位:调查统计处联合执法支队3家(3家次)。

    10.安全评价、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抽查。对区(市)监管的2家安全评价机构、2家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抽查,共计4家次。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2家(2家次),宣教处2家(2家次)。

    (二)一般监督检查不少于20家次

    根据省、市“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安排,发起或参与 “双随机”联合抽查不少于20家次。如抽取企业为重点检查企业,则合并进行,不再重复开展检查。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牵头,根据发起部门和年度监督检查分工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综合分析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局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人、检查时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事项。

    (二)实施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照《现场检查方案》,依照《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考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利用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等设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

    (三)采取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四)依托信息平台实施监督检查。遵循“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将行政检查和处置信息及时录入各相关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编号规则》,执法文书编号由省执法信息系统按顺序自动生成。应当全过程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开展检查、复查、立案、处罚等监督检查工作,实现执法文书电子化、信息化,全程系统留痕可追溯。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通过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全面使用标签化管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监督检查,按时使用移动监管系统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工作。

    (五)健全现场检查档案。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全面梳理监督检查资料,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做到闭环管理。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行政强制、整改复查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等相关材料。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与档案一并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内部管控,各项任务责任到人,按照年度计划进度实施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检查任务。要规范入企检查,遵守“五个禁止”“八个不得”规定,未经局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入企检查。要及时利用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查询和预警功能,及时掌控企业计划检查频次,合理确定检查时间,不得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要大力推进精准执法,参照《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标对表开展检查,深挖问题隐患,严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避免“乱检查”和“避重就轻”走过场。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综合分析违法情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要做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两个闭环”,凡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复查,凡是立案处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对于市应急局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需区(市)检查的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各区(市)应急局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列入本单位计划,合理安排好本级检查工作。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施检查前,要公开宣读《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承诺书》,严格做到“五必须”“五严禁”。实施检查时,要严格履行行政检查程序,规范采用“启动、检查、合议、反馈”四步检查法,全面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制作文书。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相关依据及时告知企业,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要科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按照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安排,规范开展“综合查一次”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结合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等一并进行,严控入企检查频次。要杜绝层层陪同,严控现场检查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三)落实执法服务措施。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凡行政检查必“说理”的原则,详细讲解问题隐患的存在原因、法律依据和解决建议措施,充分与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深入研究、综合考量,力求讲明法理、讲透事理、讲通情理,做到情理法融通。要加强包容审慎执法,对于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要按照“谁办案、谁修复”的原则,在落实行政处罚“两书同达”的同时,对于满足修复条件的企业,主动提醒帮助修复,尽快缩短不良记录公示时间,减少影响。要严格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明纪律,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1.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监督检查计划安排表.pdf

             2.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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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0532-5191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