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急管理部于2023年9月22日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应急〔2023〕87号),山东省政府10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联合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鲁应急发〔2024〕11 号)。在两个办法相继出台的情况下,为做好全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我市在应急管理部和山东省办法的基础上,参考了北京、河南、江西等地的做法,在充分征求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园林和林业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青岛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目的
为规范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有效开展,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共16条,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级划分、调查原则到调查组成立、组成及工作程序、报告的形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借鉴学习,吸取了兄弟省市的实践经验,提出切实可用的做法。二是充分征求意见,综合涉及自然灾害参与处置的12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确保办法的实用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解决从无到有的同时,针对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和报告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四是突显调查评估作用,明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改进措施情况,督促指导的依据。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联系电话:0532- 8591357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