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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4年3月27日,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28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根据省、市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4年10月版)》修订情况,在《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二、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在省指导目录事项基础上梳理了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确定执法事项共411项,其中行政处罚409项,行政强制2项。《指导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内容概括提炼执法事项名称,并列出了设定该事项实施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我市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但不排斥上级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实施要求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指导目录》落实到位,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政策执行(解释)单位: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532- 8591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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