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8号文件做好我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2年调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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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14238709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8-09
  • 发布日期 2022-08-09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8号文件做好我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2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2号)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50号)

    2.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2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8号)

    三、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工作的有关要求,我省已于2020年和2021年调出了两批原省增补药品,此次目录调整是将剩余的省增补药品全部消化完毕(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品种除外)。

    实现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一是有利于增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医疗保障待遇的平衡性和普惠性。二是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药品购买市场,更好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三是有利于为更多新药好药及时调进医保目录腾出空间,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四是有利于提升群众异地就医便利性,改善医保服务体验,增进民生福祉。

    四、主要内容

    1.按照省局规定,将除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已于2020年、2021年消化调出之外,剩余的全部省增补药品调出医保目录。

    2.为确保平稳过渡,省局规定本次药品目录调整设置过渡期,一是2022年12月30日前仍执行原政策,二是自2022年12月31日起,全部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3.要求各统筹地区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数据对接,并做好参保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五、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2年8月9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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