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院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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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38731097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3-07
  • 发布日期 2022-03-0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制定背景

    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15号)要求:要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2020年年底前,按病种收付费的优势病种梳理扩大到20种以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价费〔2017〕46号)、《关于延长青价费[2017]46号文件执行期限的通知》(青价费〔2018〕35号)到期。

    二、制定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1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四、重要举措

    具体规定为:

    1.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根据医院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二级公立医院病种的收费标准按照三级公立医院的90%确定。

    2.按病种收费的收费标准即为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青岛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均按照收费标准的75%予以报销,青岛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均按照收费标准的65%予以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定点医院按病种收费结算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总额控制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病种收费治疗,不计算个人年度内住院次数,统筹支付额不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额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3.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联系电话:857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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