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院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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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3873106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3-07
  • 发布日期 2022-03-0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价费〔2017〕46号)、《关于延长青价费〔2017〕46号文件执行期限的通知》(青价费〔2018〕35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是指在住院治疗第一诊断及治疗方法符合病种目录,且其他疾病诊断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治疗的病症。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根据医院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二级公立医院病种的收费标准按照三级公立医院的90%确定。按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医保支付政策

    (一)按病种收费的收费标准即为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青岛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均按照收费标准的75%予以报销,青岛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均按照收费标准的65%予以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定点医院按病种收费结算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总额控制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病种收费治疗,不计算个人年度内住院次数,统筹支付额不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额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二)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病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相关病种管理按照国家、省技术规范执行。因合并症、并发症或者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退出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制定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病种规范的临床路径,严格掌握收治标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样式附后),全面准确地向患者,特别是享受补贴补助人员、医疗救助人员讲解医保报销政策。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做好病历诊疗记录,并留存备查。

    (二)除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出收费标准的按收费标准收取,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住院手术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材料等方式分解收费;不得减少实际需要的诊疗等;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要确保医疗质量。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五)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可根据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病种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六)市、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按病种收费情况的跟踪分析评估和费用审核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病种付费执行情况纳入对医院的年度考核。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5号)、《关于公布部分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docx

               2.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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