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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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285555590009702021003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06-16
  • 发布日期 2021-06-16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政策名称:

    《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5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眼科老年性白内障病种及收费标准,包括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双侧)、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双侧)。

    三、实施范围:

    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医保支付政策:

    按病种收费的收费标准即为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医用耗材等收费标准外的项目按医保规定结算。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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