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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85号文件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号)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5号)
三、主要内容:
1.组织参加冠脉支架、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在1月31日前完成中选冠脉支架、人工晶体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2.对纳入青岛市药械集采结算监测平台进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通过结算平台向耗材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不再拨付中选药械的预付金。
3.调整冠状动脉支架的医保支付政策,一是取消中选产品的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二是下调非中选冠状动脉支架的医保支付标准为10000元/个,引导 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四、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五、实施期限:2021年1月7日-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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