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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修订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增加、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增加、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附件所列价格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包括市属及区市所属各公立医疗机构、驻青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医疗机构等。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
三、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 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