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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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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679288372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4-12-27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4〕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和《山东省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依沃西单抗注射液等91种新增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见附件,其他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确有临床用药需求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用药衔接,在过渡期结束前及时替换医保目录内药品。

    二、规范医保药品支付管理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做好目录药品落地

    (五)各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人社部门药品目录信息共享工作。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配备首要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度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申请特例单议。各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情况,请于2025年3月10日前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强“双通道”药品管理

    (七)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为保证患者用药连续性和待遇稳定性,本次目录调整中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药品,继续纳入“双通道”管理。

    (八)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57号》要求,定点“双通道”药店、门诊统筹药店发生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药品费用,均需使用电子处方,不接受纸质处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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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0532-857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