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等文件规定,现公布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增加、修订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1项。
二、附件2为全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21项,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附件3为新增及修订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附件4为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