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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青岛实际,修订和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增加与修订2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见附件1);增加部分耗材支付政策(见附件2)。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公示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