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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6号文件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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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7977166340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10-13
  • 发布日期 2022-10-13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与《通知》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限

    取消我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2个月的规定,不再设置备案有效期。

    二、新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回本市就医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仍按照青医保发〔202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规范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相关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四、新增因急诊抢救异地就医未办理备案直接结算服务

    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五、完善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6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 0532-85762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