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适应信访工作形势变化和任务需要,全面提升初次信访事项办理质效,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
二、出台目的
完善初次信访事项首接首办、接诉即办、直转快办、跟进督办等工作机制,强化繁简分流、简易办理、回访核实等工作措施,加强闭环管理,适用“13620”快速回应工作法及时就地高效解决信访问题,不断提升初次信访事项的一次性化解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出台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信发〔2022〕8号)、《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信办发〔2022〕15号)。
四、适用范围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各级机关、单位。
五、主要举措
(一)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转送交办和本级登记的初次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甄别,对适用“13620”快速回应工作法办理的,在办理意见中标明“此件建议按‘13620’快速回应工作法办理”,1日(24小时)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联系信访人,听取信访诉求、事实和理由,告知信访人受理、办理期限。
信访工作机构首接首办人员自转送交办之日起3日内,应主动联系信访人,告知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去向,询问责任单位是否与其联系。未联系的,督促责任单位尽快联系告知。联系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送达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告知依据和理由;决定受理的,告知解决的初步途径和程序。告知书当天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工作机构首接首办人员自转送交办之日起6日内,连线回访信访人,核实责任单位是否受理、是否告知解决途径及程序等,并在信访信息系统“回访情况”栏目中“回访追评说明”详细添加3日内联系、6日内回访核实情况。
(四)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书,载明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请求复查的期限和机关、单位。办结2日内,送达书面答复意见,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需要反馈结果的,责任单位应将办结报告通过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五)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认为不适用“13620”快速回应工作法办理的,应在3日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报本机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批准,经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后,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继续办理。
(六)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强化初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送达等全环节全过程跟踪,完善“初转重”监测预警功能,对纳入“13620”快速回应办理、临期未联系告知、回访核实、受理办理、办结面复及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按照业务归口及时提示提醒,指导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七)结合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化建设,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每月抽查纳入“13620”快速回应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办理、办结、面复等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年度信访工作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八)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加强对快速回应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一次性化解率、群众面复率、参评率、满意率低的,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改正。对工作中作风粗暴、推脱敷衍、弄虚作假,或者因解决不到位引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的,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督办建议和结果,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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