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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基准》《青岛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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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8892647547453440
  •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成文日期 2026-10-08
  • 发布日期 2026-10-09
  • 发文字号 青卫规〔2026〕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为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从制度层面解决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柔性”不足、行政裁量权基准操作性不强、行政检查频次偏高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10月8日印发了《青岛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基准》《青岛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将于2026年11月9日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发〔2023〕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相关要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柔性”不足、行政裁量权基准操作性不强、行政检查频次偏高等问题,起草制定了《裁量基准》,对于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裁量基准》明确检查事项、法定依据、裁量因素、检查频次、检查频次特别规定、检查方式、检查权限及是否联合检查等内容,综合考虑卫生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违法行为发生频率、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分类确定检查频次,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权限。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裁量基准》起草制定中,关于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方面,主要依据了《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暨省卫生健康委权责清单(2024年版)》《山东省疾控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暨省疾控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25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发〔2023〕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根据卫生健康系统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事项,结合具有行政检查权的2部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确定《裁量基准》行政检查事项26项,综合考虑卫生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违法行为发生频率、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分类确定检查频次,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权限。同时,明确了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等检查频次特别规定。 

    根据卫生健康系统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事项,确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事项7项,明确法定依据、强制方式、适用条件、裁量标准、权限等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标准主要分为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复杂下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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