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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延长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卫规〔2018〕1号)长期有效。登记号为QDCR-2025-0230001。
二、《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规〔2023〕1号)长期有效。登记号为QDCR-2025-0230002。
三、《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卫规〔2023〕3号)长期有效。登记号为QDCR-2025-0230003。
附件:1.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2.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