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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的通知》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卫规〔2018〕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3-0230001。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的通知》(青卫规〔2018〕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5日。登记号为QDCR-2023-0230002。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2.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的通知.docx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