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修订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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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4200020020160016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2016-03-02
  • 发布日期 2016-03-08
  • 发文字号 青卫指导字[2016]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各区、市卫生计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切实做好我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表样下发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省原《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表样

      2.修订后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表样

      3.关于新修订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相关问题的解释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受理单位: (申请 代办 补办)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登记

      时间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夫      

         

      妻         

      生育情况 孩次 出生年月 性别 政策属性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生育备注

      

      

      本人

      承诺 我们夫妻郑重承诺:

      上述婚育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黑文字由当事人手写)

      承诺人签字:女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男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登记时间: 委托代办人: 经办人:

      附件2 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受理单位:(盖章) 登记事项:一孩 二孩 编号:

      申请类型:本人 委托 村居代办 补办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登记

      时间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夫      

         

      妻         

      现有子女情况 孩次 出生年月 性别 政策属性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生育备注

      

      

      当前孕育情况 未 孕

      在 孕 (孕 周)

      已 生 育

      承诺 我们夫妻(我作为委托人)郑重承诺:

      上述夫妻信息、子女及婚孕育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我作为委托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女方___________联系电话( )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联系电话( )

      男方___________联系电话(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登记时间: 经办人:

      附件3

      关于新修订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修订说明

      为方便生育登记受理地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省《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以下简称《承诺书》)总体框架和基础上,对相关项目和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在"受理单位"栏上加盖受理单位行政公章。《承诺书》作为备案归档材料,不仅是《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遗失或损毁后予以补发的原始凭证,也是登记申请人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加盖了受理单位行政公章后的《承诺书》才能在法律上形成承诺关系,因此增加了加盖公章要求。

      2.对省原《承诺书》表头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与省原《承诺书》相比,修订后的《承诺书》在表头部分增加了"登记事项"栏,明确规定了一孩、二孩登记事项。将省原《承诺书》中"申请"项细化为"本人申请"和"委托申请"两类,方便申请人进行相应承诺。对省原《承诺书》中"补办"的内涵进行了明确,明确"补办"是指申请人因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补办《生育服务手册》的情形,方便工作人员直观理解和准确落实。

      3.对"代办"项的内涵重新进行了明确。将省原《承诺书》中"代办"项明确为"委托申请"和"村居代办"两个概念。"委托申请"对应原表中的"委托人代办",是指受生育登记对象委托的其他自然人代替本人到生育登记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的行为;"村(居)代办"是指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受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或委托,代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中的受理、查验、审核、发放《生育服务手册》等具体工作事项的一项或全部的行为。

      4.对登记受理机构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按照《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省《工作规范》)规定,群众办理生育登记的受理单位只有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注:《居住证》发放地作为登记受理机构目前仅限于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以市流动人口管理处的解释为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登记受理机构。省《工作规范》第五条中的规定,主要是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好便民服务措施,提倡代理服务,并不能代替和影响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生育登记受理机构的主体地位。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两个登记受理机构中,《生育登记服务手册》的编号权和编号的分配权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此村(居)民委员会可理解为生育登记协办或代办机构。

      5.在省原《承诺书》正表中增加"当前孕育情况"栏。便于登记受理机构及时掌握登记对象在登记时的孕育情况,为群众提供生育登记后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告知服务,方便群众及时享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6.对省原《承诺书》正表中的"生育情况"栏文字进行了修改。当前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政策法规依据中,不是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作为审批依据,而是以当事人生育后现有子女数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因此将"生育情况"文字修改为"现有子女情况"文字。

      7.在省原《承诺书》正表"承诺"栏增加了委托人承诺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签名和联系电话等项目。将省原《承诺书》中的"委托代办人"更名为"委托人",并将其位置由原表中的表尾提升到正表的"承诺"栏内,增加了"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项,同时增加了委托人承诺词,使委托人真正拥有生育登记的委托资格,实现委托人能够代表生育登记本人承担因承诺不实所造成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

      8.关于委托人身份证是否留存复印件问题。青岛市级不做硬性要求,由各区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决定是否留存。

      二、填表说明

      1.受理单位(盖章):按照省《工作规范》规定,填写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在名称上加盖受理单位行政公章。

      2.登记事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在"一孩"后的" "内打"√";申请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的,在"二孩"后的" "内打"√"。

      3.编号:与《生育服务手册》中的编号相同,便于在《生育服务手册》丢失或损毁后需要补发时,通过原登记受理地存档的《承诺书》来恢复使用原编号和原发放时间。

      4.申请类型:对生育登记申请对象来说,申请类型只有两种方式:本人申请或委托其他人申请。申请人为本人时,在"本人"后的" "内打"√";申请人为受本人委托的其他自然人时,在"委托"后的" "内打"√"。

      5.村居代办:当"受理单位"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时,应同时在"村居代办"后的" "内打"√"。

      6.补办:当申请人因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补办《生育服务手册》时,在重新填写的《承诺书》"补办"项后的" "内打"√"。

      7.在"承诺"栏中,当申请类型为"本人"时,由当事人按照本人申请的承诺词(加黑文字)抄写,在"承诺人签字"栏中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当申请类型为"委托"时,由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承诺词(加黑文字)抄写,在"委托人"签字栏中签名,并留下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8.表尾"登记时间"、"经办人"填写,无论正常办理登记还是补办,都应当据实填写。

      三、使用期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启用修订后的《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如省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