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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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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534585167
  • 主题分类 旅游
  • 成文日期 2023-12-25
  • 发布日期 2023-12-25
  • 发文字号 青文旅发〔2023〕7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务局、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

    青岛市商务

    青岛市体育

    青岛市财政

    2023年12月25日


    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字〔2023〕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正式注册登记、会计信息真实、纳税信用良好、依法依规经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单位;宣传推介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发布青岛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的法人、自然人。

    第三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5月、9月下旬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分别印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区(市)文旅、商务、体育等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主体的组织申报、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分别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复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补。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做好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第五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市级文旅、商务、体育等部门严格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海洋旅游等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冰雪旅游、海洋旅游等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主体80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冰雪旅游项目主要包括冰雪场馆、冰雪主题旅游度假区和景区、滑雪旅游度假地、冰雪旅游基地;海洋旅游是指以海洋为场所,以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康体疗养、运动探险为主要目的的度假旅游,一般包括海滨(海岸沙滩)旅游、海上旅游、海底旅游、海岛旅游等类型。

    ②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③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总投资额是指除房地产以外的文旅业态和配套服务设施投资)。

    第八条  支持新建国际、国内知名IP文化旅游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IP文化旅游项目,运营满1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项目应符合文化旅游产业定位。

    ②政策有效期内新投入运营且满1年的项目。

    ③应为国际、国内知名IP文旅项目。

    ④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总投资额是指除房地产以外的文旅业态和配套服务设施投资)。

    第九条  支持新建大型旅游演艺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新建体现青岛特色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演出团队在80人以上、容纳观众在600人以上、每年演出200场次以上的,按照演出场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每场奖补2500元,连续奖补三年(第一年最高100万元,第二年最高75万元,第三年最高50万元);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演出团队在120人以上、容纳观众在1000人以上、每年演出200场次以上的,市财政按照演出场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每场奖补5000元,连续奖补三年(第一年最高200万元,第二年最高150万元,第三年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①旅游演艺是指在旅游景区及相关空间内,以室内场景、室外自然或模拟的山水景观为演出场所,为游客提供的具有一定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各类演艺产品。

    ②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③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演出团队80人以上、容纳观众600人以上、年演出200场次以上。

    第十条  支持打造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

    1.支持标准

    对经验收合格的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一次性给予合格街区运营主体10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按照市商务局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相关认定办法,申报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2024年认定不超过5条,三年累计认定不超过10条。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夜间文旅主题活动

    1.支持标准

    对特色夜间文旅主题活动投入60万元以上且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2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特色夜间文旅主题活动投入30万元以上且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每年评选奖补不超过5个。

    2.申报条件

    ①以文娱消费为主体,有效带动旅游、住宿、餐饮等经济发展。

    ②对举办地文化旅游形象建设和旅游收入增长作用显著。

    ③活动举办前,在市级文旅部门进行报备。

    ④活动总投入在30万元以上、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

    第十二条  支持滑雪场发展

    1.支持标准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滑雪场, 按年营业收入的3%,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应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符合滑雪场所开放条件的国家标准。

    ②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舆情问题。

    ③滑雪场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全力构筑大型演出、音乐节会集聚地

    1.支持标准

    全力构筑大型演出、音乐节会集聚地,对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演出、音乐节会,单场售票3000张以上的,每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单场售票8000张以上的,每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为在青岛举办大型演出、音乐节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具备文旅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批准许可。

    ②申报企业须自觉抵制违法失德艺人和违法失德行为,无意识形态问题。在演出经营活动中,无天价演出酬劳、“阴阳合同”等问题,规模业态、服务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

    ③该项目结束后,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④演出单场售票3000张以上。

    第十四条  支持新建婚拍基地、婚礼堂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婚拍基地、婚礼堂等新业态项目,投入运营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婚拍基地应包含主题婚拍场景、化妆间、休息间、婚尚咨询等配套服务空间及功能,主营婚拍旅拍业务;婚礼堂应具备婚尚咨询、婚庆典礼、婚宴餐饮、婚拍摄影、婚品购买等服务空间及功能,主营婚尚相关业务。

    ②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③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支持婚拍企业发展

    1.支持标准

    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800对且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1800对且营业收入18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2500对且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在青岛注册的婚拍企业。

    ②政策有效期内,年接待在青住宿一晚以上的婚拍游客在800对、1800对以上的。

    ③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在800万元、18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推动景区新(改)建配套设施或开展智慧化改造

    1.支持标准

    对新(改)建游客中心、游步道或开展智慧化景区改造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3A级及以上景区。

    ②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智慧化景区改造,是指立足景区实际,以游客为中心,实施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营销、数字产品开发、沉浸式数字场景打造等项目,运用数字技术丰富游客体验,提升景区管理服务智慧化、便利化水平。

    ④在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⑤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鼓励休闲露营地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休闲露营地项目,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①项目需具有交通、游览、休闲、卫生、安全等基本的旅游便利条件。

    ②具有产业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在政策有效期内新投入运营。

    ④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加强青岛旅游宣传推介

    1.支持标准

    在主流新媒体社交平台发布青岛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经审核后对点赞数超过1万次、10万次、50万次的作品,分别奖励原创者300元、3000元、1.5万元;转发超过5000次、10000次、20000次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传播内容应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众审美,展现青岛市文旅特色,能够修改、剪辑后再次传播利用。

    ②作品均为原创,无版权纠纷,提供即视为自动授权市文化和旅游局无偿用于宣传推广,包括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申报的作品如因版权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一作品只享受一次奖励,刷票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

    ③图片应统一为彩色JPG格式、大小不小于5M,长边不得低于3000像素;视频要求原始画面,视频尺寸分辨率横屏为1920×1080以上,竖屏为540×960以上,画面稳定,画质清晰,无水印、无LOGO。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有效期3年,自2023年10月7日起算(其中,冰雪旅游、海洋旅游等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工的,可自开工之日起计算,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婚拍企业年接待游客和营业收入计算周期分别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2024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2025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与我市已出台的奖补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所需材料表

    申报所需材料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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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政策调研处 : 0532-8581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