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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2〕56号)要求,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构建“无废”旅游文化,引导生态旅游转型升级,经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废景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创对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3A级及以上景区全部参加创建活动,4A级及以上景区应全部完成2024年首批“无废景区”创建活动。
二、创建内容和标准
(一)创建内容
“无废景区”创建工作涵盖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固体废物分类与处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内容参照《青岛市“无废景区”创建指南》(见附件1,下称《指南》)。
(二)创建标准
对照《青岛市“无废景区”评价标准》(见附件2,下称《标准》),自行评分总分达到85分以上,且各单项分值达到单项总分值的50%以上,为达到“无废景区”初评标准。
三、工作程序
(一)启动创建。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动员和指导各景区的创建工作,对照《指南》《标准》,明确辖区内“无废景区”创建名单,并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二)组织申报。参评景区按照《指南》完成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并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经自评初步达到标准的参评景区,在“青岛市‘无废城市’智慧管理系统”注册并填写《青岛市“无废景区”创建申报表》(见附件3,下称《申报表》),下载并加盖公章后同支撑材料等一并上传实行网上申报。
(三)审核确认
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各区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账号)根据各景区网上申报材料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进行初评,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合格后提报市级牵头部门审核,市级牵头部门审核完成后,报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四)公示发布。“无废景区”经市级牵头部门和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发布命名,创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无废城市”智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无废景区”电子名片。
四、时间节点
全市2024年首批“无废景区”创建活动中,各参评单位(4A级及以上景区)在8月15日前完成创建相关工作,并在“青岛市‘无废城市’智慧管理系统”注册填写《申报表》;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于9月15日前完成初评,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在10月31日前完成首批“无废景区”评定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申报评估。“无废景区”是创建市级“无废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各参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把握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认真对照评价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评估。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景区单位要及时发掘“无废景区”建设工作中的特色、亮点、成效,加大宣传力度,以“无废景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传播“无废”旅游文化,发挥创建工作的带动引领作用。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无废景区”创建评估质量管理,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无废景区”抽查,发现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进行提示、通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其认定。
附件:1.青岛市“无废景区”创建指南
2.青岛市“无废景区”评价标准
3.青岛市“无废景区”创建申报表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1
青岛市“无废景区”创建指南
第一部分 组织制度建设
第一条 景区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无废旅游景区”创建组织机构,由高层管理者负责“无废景区”创建工作;设立创建工作办公室,将“无废旅游景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条 制定“无废景区”创建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将“无废景区”创建纳入企业绿色发展战略;明确“无废景区”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各岗位设专人负责。
第三条 建立“无废景区”创建工作的考核与奖励体系,并纳入员工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游客监督和反馈制度。
第四条 建立“无废景区”创建的经费保障制度。
第二部分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五条 在景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订禁塑计划并实施。景区内酒店,餐饮,工艺品摊贩推行可循环利用、易分解材料包装袋。鼓励面向游客推行景区纪念有偿布袋。
第六条 推行电子票据和无纸化宣传,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减少办公用纸使用量。
第七条 拒绝过度包装,简化各类旅行纪念品的包装,包装鼓励使用可回收、循环使用材料。
第八条 加强景区内直饮水源建设,做好宣传和卫生管控,鼓励游客自带水杯。
第九条 景区内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推广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型日用品,鼓励游客自带洗漱用品。
第十条 景区内餐厅应倡导游客践行光盘行动,鼓励游客结合自身情况适当点餐,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十一条 景区内交通工具、餐厅、酒店使用能源应为清洁环保能源。
第十二条 景区实行环境友好的绿色采购政策,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采购具有绿色认证、安全认证标识的产品,使用生物可降解化学清洁剂,宜采购大包装的耗用品,不采购过度包装的商品,不采购废弃物处理困难的物资。
第三部分 固体废物分类与处置
第十三条 分类设施配置
(一)应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即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其中:有害垃圾桶可仅设于景区主出入口,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置厨余垃圾桶。
(二)景区应依照人流量大小或生活垃圾产生情况在各区域灵活摆放垃圾桶,人流量大、垃圾产生量多的区域,可多摆放垃圾桶或多频次清理。
(三)景区内酒店、餐厅等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部门应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分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桶仅设于酒店大堂,厨余垃圾仅设于餐厅区域。
(四)景区内酒店应在旅客入住时告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原则,于客房显眼处放置生活垃圾分类提示牌,于走廊、电梯处放置分类垃圾桶。保洁员清理房内生活垃圾时亦需分类收集。
(五)景区可依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地理情况设置垃圾分类屋(亭),并设置分类督导员,建立分类垃圾台账。
(六)景区可在垃圾收分类屋(亭)搭配设置宣传栏,提倡垃圾分类、投放、回收等宣传标语。
(七)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合规。
第十四条 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
(一)正确引导游客、员工分类投放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按照不同分类垃圾进行投放、收集。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破袋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同时将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设备、电器、家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四)景区辖区范围内的酒店、餐厅应有密闭厨余垃圾暂存点,并做好卫生防控,保持通风,鼓励配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协调好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景区内酒店、餐厅做生活垃圾初步分类后,由景区垃圾转运人员统一收运至分拣站,收运前应核实其分类情况。
(五)景区内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应对危险废物实行统一管理,按标准分类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体系。
(六)景区内园林养护使用安全环保的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等,外包装袋应交于有资质公司处理。
第十五条 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利用
(一)应规范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不得将分类投放的垃圾混合收贮、运输,并做到区域全覆盖。
(二)景区应依据垃圾产生情况,设立不同规模的垃圾分拣站,分拣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其他垃圾等,确保转移出景区的垃圾可依据分类直接交由不同类型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后续处理。
(三)垃圾收集、运输应当结合景区、酒店道路特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必须每天定时进行收集,其他垃圾必须每天进行收集;有害垃圾收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预约收运或者定期分类收运;建筑垃圾应联系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收运;医疗垃圾不得与日常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单独收运处置。
(四)景区与景区范围内的餐厅、酒店以及景区外的各类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应协同做好分类收集转运工作,建立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和处理台账,记录种类、数量、负责人和电话、转运时间、接收单位、处理方式、接收人签字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五)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并做好相关维护保养记录台账。
(六)作业车辆应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垃圾清运、处置情况。
第四部分 宣传培训引导
第十六条 景区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宣传“无废城市”、“无废景区”、“垃圾分类”等文明理念,倡导游客遵守“无废景区”管理制度,主动做好节约环保、垃圾分类等。
第十七条 景区应定期组织针对内部员工的“无废景区”教育培训,坚定员工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意识,制定实施相关记录、检查及考核标准,确保教育培训的效果。
第十八条 景区应在售票大厅、游客通道等显著位置设置“无废景区”宣传标语和宣传展板,大力发展信息化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提倡景区定期举办“无废景区”宣传活动,例如有奖竞猜、生活垃圾分类、海滩垃圾捡拾等活动,积极邀请游客参与,开展绿色消费、环境保护等生态旅游教育,增强游客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 景区员工有责任宣传、引导和监督游客遵守相关管理准则,有义务制止并指正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