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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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62704544
  • 主题分类 旅游
  • 成文日期 2023-08-02
  • 发布日期 2023-08-03
  • 发文字号 青文旅规〔2023〕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220002
  •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青岛市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青岛市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青岛市旅游景区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动态管理办法。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

    (一)申报条件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智慧化服务水平,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街区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且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有一定的游客接待量,无重大旅游投诉事件,游客满意度比较高。

    6.申报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内,土地、建筑、景观、设施等,均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

    (二)申报材料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特种设备检验和消防、卫生许可证件等证明开放合法性的材料;

    5.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初步审核。景区应当向所在区(市)文旅部门提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创建申请,当地区(市)级文旅部门应当对景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检查,经初步审核认为具备创建条件后,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推荐意见。

    2.景观质量评价。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步审核、区(市)文旅部门推荐的旅游景区,联合专家组采用实地检查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和待改进提升问题清单。旅游景区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制定创建提升工作方案并据此开展创建提升工作。

    3.组织评定。创建提升工作完成后,经区(市)文旅部门自查和初审,认为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达到所申请等级旅游景区标准的,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评定申请,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报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提交评定申请的旅游景区进行实地检查评审,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旅游景区的服务和环境质量、游客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形成评定报告。通过现场检查评定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评定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评定。

    4.社会公示。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现场检查评定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三、质量等级复核与处理

    (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采取暗访、明查及社会调查、社会评价监测等形式,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评定性复核是指对自公告之日起、获评A级满五年的景区应及时进行评定性复核。

    (二)年度复核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复核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复核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形成景区检查复核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送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存在问题或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经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

    (四)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1.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2.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3.接待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4.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5.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6.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7.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五)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1.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2.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3.景观质量退化与资源价值降低;

    4.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5.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6.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

    7.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六)原则上降低等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等级的,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继续按照规定作出处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资源保护需要外,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者停业1年以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质量等级。

    (七)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按下列程序开展整改验收:

    1.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由区(市)文旅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或者加重处理。

    2.3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2A级的、2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1A级的,1年后方可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恢复原等级,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恢复原等级;未通过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2次未通过验收仍申请恢复原等级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3.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再次申报质量等级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申报。

    (八)受到取消等级、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应当交回或者更换证书和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四、景区日常管理

    (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旅游景区动态管理情况;各区(市)文旅部门应全面掌握所属A级旅游景区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情况,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属地责任。

    (二)各区(市)文旅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创建培育指导,积极将优秀的非A级旅游景区纳入A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支持指导A级旅游景区创建更高级别的A级旅游景区,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区(市)下一年度3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计划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审核,经同意后开展3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工作;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各区(市)文旅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将青岛市下一年度4A级旅游景区评定创建计划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旅游景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旅游景区应当将标牌置于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

    (四)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应当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五)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运营机构的,应当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六)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应当通过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等渠道,按时、如实报送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运营情况。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因季节变化、改造升级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七)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如因经营困难、产业转型、长期关闭、丧失景观价值和旅游服务功能等原因自愿提出取消景区等级的,区(市)文旅主管部门初核后书面报告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确符合取消景区等级的,提交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研究通过后给予取消等级。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