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12-15 来源 :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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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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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所需证明材料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1.【行政法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国发〔1981〕39号)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2.【行政法规】《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1982年1月,国发〔1982〕1号)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4.【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31号)“积极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休干部(士官)火化证
    遗属提供
    •  
    2、遗属委托书
    遗属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
    自持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自持
    1.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核批准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鲁民〔2016〕54号)第七条:“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个人享受护理费申请书
    本人申请
    •  
    监督电话:81609656
    2、住院病历
    医院
    3、医院诊断书
    三甲医院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身份证、退伍证
    自持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巫峡路6号
    2、拟落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如家庭户口上没有本人名字,请到入伍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开具注销证明)
    自持
    3、部队出具的《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原部队
    4、部队开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原部队
    5、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原部队
    6、复学证明。(复学退役士兵提供,由学校出具)
    要复学的学校
    1.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报到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身份证、退伍证
    自持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巫峡路6号
    2、拟落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如家庭户口上没有本人名字,请到入伍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开具注销证明)
    自持
    3、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原部队
    4、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
    原部队
    5、部队开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原部队
    6、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原部队
    1.  
    复员干部报到
    【文件依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身份证、复员证
    自持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巫峡路6号
    2、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
    原部队
    3、户口薄、结婚证等落户材料
    自持
    1.  
    转业干部报到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军转专业干部报到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019〕42号):“军转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地方部门(单位)报到”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干部行政介绍信
    原部队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巫峡路6号
    2、组织介绍信
    原部队
    3、人员供给介绍信
    原部队
    4、近期便装1寸免冠照片4张(无底色要求)
    自持
    5、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落户所需材料
    自持
    说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根据上级规定和指示要求及时调整完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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