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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5〕45号)精神,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标后,分别为每人每年43850元、36730元、33676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分别为43116元、36000元、32928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2707元、42587元、42467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4534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10128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4056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五、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10908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4368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六、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10908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4368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036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44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九、原孤老优抚对象补助、城镇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抗战老兵补贴等按原标准执行。
全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统筹使用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和抚恤补助人员数据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优抚对象等人员定期抚恤补助金及相关待遇应于每月月底前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2026年1月底前,包括“提标”补发部分,将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