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军休服务中心:
现将《青岛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10日
青岛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青岛市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军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凭残疾等级证书)。
(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因精神病于医疗期满后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参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符合有关条件的。
第四条 军休干部因病申请护理费的,须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向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程序,择优确定1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负责因伤病(不含精神疾病)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的医学诊断工作,1家二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负责患精神疾病的退休军人的医学诊断工作。
有关医院要成立专家小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其中精神科医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精神卫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诊断的,由其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伤病情医学诊断所需材料,逐级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由指定医院安排专家组出诊服务。
第六条 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区(市)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向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护理费书面申请。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医院出具的近期医学诊断结果和原始病历。
(三)对患精神病移交地方安置的,须提交部队诊断证明。
第八条 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由为其服务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派人、派车和其家属陪同进行伤病情医学诊断。
第九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到军休干部家中进行走访,了解申请人病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邀请军休干部代表参加。对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在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3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医院诊断结果等有关资料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第十条 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军休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应向所属的分中心进行申报,分中心和市军休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市军休服务中心报送的军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疑问的,应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护理费发放。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当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申请人发放护理费,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休人员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级备案。审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相关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做好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审批材料中,护理费审批表1份发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保存,1份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并及时录入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前在部队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重新提出申请,按照程序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军休干部方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第十六条 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检制度,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要进行公示,公示后继续享受护理费,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按照护理费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并于审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 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部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审批和医学诊断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的,以及军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问题的通知》(青民安〔200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
2.《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