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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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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600164269437796352
  • 主题分类 体育
  • 成文日期 2026-10-21
  • 发布日期 2026-10-23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体育局
  • 为保障《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对《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一、制定背景

    《青岛市旅游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为保障《条例》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体育局针对该条款制定裁量基准。

    2024年4月30日,为保障《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市体育局印发了《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体规字〔2024〕2号),为进一步增强裁量基准科学性、可操作性,根据工作实际,《裁量基准》对原《裁量基准》(青体规字〔2024〕2号)同步进行了修改。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由市体育局进行行政处罚的四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具体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裁量阶次分为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

    适用条件方面,“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三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实施次数和危害后果进行认定,对于“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违法行为,根据超载范围和危害后果进行认定。

    相比于青体规字〔2024〕2号文件,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新增1项违法行为。根据《青岛市旅游条例》,增设“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事项。

    二是新增免予处罚情形。针对所有违法行为增设“免予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是修改部分不予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条件。将“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三种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标准设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将“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事项的“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修改为“因实施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的“从重处罚”适用条件设定为“逾期未改正,因实施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

    四、施行时间

    《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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