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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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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1030105438220740
  • 主题分类 体育
  • 成文日期 2020-11-23
  • 发布日期 2020-11-27
  • 发文字号 青体字〔2020〕7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海洋潜水项目的管理水平与服务品质,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3日


    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管理与服务导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海洋潜水项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青岛市管辖的海域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性休闲潜水项目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经营者是指经营海洋潜水项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体育部门负责统筹我市海洋潜水行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用海管理和对潜水活动中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的海洋潜水项目码头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牵头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文化旅游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海洋潜水项目及其衍生纪念产品的旅游推广;负责查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海洋潜水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海洋潜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营海洋潜水项目的行政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潜水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海域使用权。可潜水区域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海洋潜水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六)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  从业人员资格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第九条  海洋潜水项目场地、设施设备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海洋潜水旅游场地

    1.应有清晰、醒目的潜水区域警告标识。

    2.应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望)点或船只。

    3.应设置入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救生圈、潜水旗等)。

    (二)潜水设备

    1.潜水设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进口潜水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3.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4.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 18435的要求。

    (三)辅助设施

    1.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2.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3.应有男、女卫生间。

    4.应有广播、通信设备。

    5.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设备存放室。

    6.公共指示用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条  海洋潜水项目卫生、环境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提供当日水温、天气、潮汐变化情况公示。

    (二)水质卫生符合GB 9667、GB 9668、GB 3097的要求。

    (三)卫生条件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第十一条  海洋潜水项目安全保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二)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四)海洋潜水项目场所应有救生用的船只。

    (五)海洋潜水项目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4m2。

    (六)海洋潜水项目场所应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七)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八)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1:4,鼓励一对一指导。

    (九)海洋潜水项目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内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潜水经营活动。严禁任何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潜水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服务标准,确实为潜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出现欺诈潜客、强制潜客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制定出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在潜水活动中采挖、破坏海底生态。经营者应协助相关部门对项目活动区域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及评估,并接受相关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结果做出变更潜点、暂停相关活动或调减活动容量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应做好体验潜水人员统计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于海洋潜水项目码头的建设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其技术设计方案应报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潜水项目用码头必须安全可靠,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海域使用权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于海洋潜水项目活动的船舶和趸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潜水企业交通用船船员应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船舶。

    第十九条  海洋潜水项目行业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到:

    (一)经所在海洋潜水项目经营者同意带客潜水。

    (二)在经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确权的海域从事潜水经营活动。

    (三)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潜水活动被潜客投诉。

    (四)确保自身身体适宜从事潜水活动。

    第二十条  市潜水协会应充分发挥政府与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监督与自律,制订潜水行业从业人员上岗标准,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潜水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潜水执教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海洋潜水旅游项目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体字〔2018〕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省体育局修订后执行新基准。

    第二十三条  对潜水场所开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0-2013),国家标准修改后执行新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未尽事宜,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 053281977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