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统计局,西海岸新区统计局,自贸片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统计局
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刘红健 电话:85912308)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积极推进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推动统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目的
(一)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结合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贯彻上级部署落实情况,巩固统计法治工作成果。
(二)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行业特点,重点查处迟报拒报、代填代报、打捆上报、重复上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三)指导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结合企业统计工作现状,指导企业执行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二、抽查任务
“双随机”抽查任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省统计局下达的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二是市统计局组织发起的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三是有关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
三、抽查对象及抽查内容
(一)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抽查对象为统计联网直报单位,主要是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纳入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研发统计的法人单位。抽查指标按省统计局下发的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执行。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统计联网直报单位数量的5%。检查内容为:
1.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包括名录库信息的准确性、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情况;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其他检查内容。与统计督察、统计造假专项治理相关的其他工作,2023年度新纳统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涉外调查活动检查
抽查对象为涉外调查机构。对省统计局反馈的涉外调查机构,抽查率为100%;对市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涉外调查机构,抽查率不低于5%。检查内容为:涉外调查资质情况,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开展情况。
四、实施步骤
按照《青岛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一)抽取检查对象。针对各区市统计调查对象行业分布特点,根据《2023年度青岛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计划表》确定的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及频次,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对象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发起抽查任务,抽取出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等级抽查比例,A类的为0,B类为1%左右,C类为10%左右,D类为100%。
(二)派发抽查任务。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将抽中的检查对象派发到市统计局、各区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区市统计局据此匹配检查人员。自贸片区、高新区两个功能区因没有执法检查职责,其任务转交市统计局承办。区市如果接收到现数据处理地不在本管辖区域的抽查对象,经向市局报备后,转交有关区市。
(三)开展现场抽查。结合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数据质量核查等工作,严格依照《青岛市统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Q/QDMSB 0001—2021)》实施抽查作业。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规范调查取证,履行检查职责。区市统计局完成省、市统计局发起的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抽查单位的数量与区市本级组织的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抽查单位的数量之和应不低于区域内联网直报单位数量的5%,其中,完成部门联合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抽查单位总量的30%。
(四)做好工作总结。认真整理汇总现场检查结果,规范填报《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报送时间、频率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相同。区市应于10月中旬前完成现场检查任务,并在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上规范录入检查结果,于10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执法案卷材料上报市局。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失信认定及公示事项,对涉嫌违纪违法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处理建议、依规依纪移送处理等事项,应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完善执法检查流程,推行公示体系建设、执法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好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正确填报信息,配齐执法器材,坚决杜绝软执法、假执法、走过场。
(二)强化业务培训。要根据省、市行政执法检查的新标准新要求,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学习执法业务,明确统计制度规定,熟悉统计执法流程。持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承担执法检查任务的人员,要积极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实务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抽调的执法检查任务。市局将通过“统计云课堂”组织统计执法业务培训。
(三)规范执法流程。执法检查人员要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严格遵循省、市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认真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做到证据齐全、不缺不漏。要及时登录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填报检查结果。参加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四)依法查处追责。对查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抽查对象,及时予以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命令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题线索,按有关工作机制和移交办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具有立案查处能力的区市,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没有行政处罚能力的区市,将查实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局查办。
附件:1.2023年度青岛市统计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2.2023年度青岛市统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3.青岛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4.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附件1
2023年度青岛市统计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时间 |
1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纳入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企业研发统计的法人单位 |
抽查1%,1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月-10月 |
2 |
涉外调查活动检查 |
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
涉外调查机构 |
抽查10%,1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月-10月 |
附件2
2023年度青岛市统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参与部门 及实施层级 |
抽查时间 |
统计数据质量抽查 |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
2% |
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市级、区市级 |
6月-10月 |
统计数据质量抽查 |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联网直报企业 |
2% |
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区市级 |
6月-10月 |
附件3
青岛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联网直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
3 |
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涉外调查活动检查 |
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
涉外调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4 |
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附件4
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序号 |
专 业 |
重 点 指 标 |
1 |
工业 |
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
2 |
固定资产投资 |
本年完成投资 |
3 |
批发零售业 |
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
4 |
住宿餐饮业 |
营业额、营业收入 |
5 |
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 |
6 |
房地产业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7 |
服务业 |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本年折旧、营业利润 |
8 |
能源 |
原煤产量、原油加工量、煤炭消耗量、用于原材料消费量 |
9 |
劳动工资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10 |
企业研发 |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