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青岛市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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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7-21
  • 发布日期 2022-07-21
  •   一、奖励对象

      申请单位应在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店项目除外),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下列情形的申报主体,不享受奖励: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中国(山东青岛)中列入《黑名单》的。

      (二)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符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 学技术厅等14部门《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环〔2019〕11号),不予支持情形的。

      (四)其他国家、省、市明确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资金支持方式

      本细则中奖励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零售、餐饮及零售类便利店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奖励

      (一)奖励标准

      1.零售企业

      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非石油、医药类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

      2.零售类连锁便利店

      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连锁便利企业(非石油、医药类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3.餐饮企业

      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2021年度奖励的,零售额增量计算基数为2019年和2020年零售额的算术平均数;

      2.用于计算增量的基数年份,申请单位需具有全年完整基数。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资金申请书。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报的规范性经营报表。

      4.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四、支持在青岛市设立全国、全省首店奖励

      (一)奖励标准

      综合考核申报项目的品牌层级、区域层级、经营情况、地方贡献等因素,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20家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不超过10家门店类首店,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应为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零售或餐饮企业,申报单位为首店自身。

      2.门店类首店经营业务应为零售或餐饮业,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是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单位。

      3.首店项目于申报年度的1月1日(含)以后首次开业(如:申报2021年度首店奖励的,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开业),并持续经营。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项目申请书。

      2.首店项目简介。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品牌首店相应支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有效期限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业以来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首店的说明。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代理协议。首店品牌层级(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其他零售品牌)证明材料、首店区域层级(全国首店、全省首店)证明材料。证明店铺开业时间的相关照片、媒体报道等。营业中的店铺照片。

      5.其他与首店项目相关的材料。

      6.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五、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各区(市)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

      (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基础上,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商务局上报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

      (三)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终审,确定拟奖励名单。在商务局门户网站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报单位,五年内不再给予奖励、扶持,并依规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区(市)商务部门初审环节存在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追回不当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向纪检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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