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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青岛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商字〔2024〕23号)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5日
青商字〔2024〕30号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